6.0.2 细木制品与基层必须钉牢固,无松动,衬板与面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出现起层、起鼓现象。
6.0.3 窗台板和窗帘盒与基体连接牢固,表面平整、棱角方正,其两侧伸出窗洞以外的长度要一致,同一房间的窗帘板或窗帘盒标高一致。
6.0.4 木护墙表面应平整光洁,棱角方正,线条顺直,颜色一致,不得出现裂缝开胶等现象,与踢脚板连接无缝隙。踢脚板应平直,光洁、接缝严密、出墙厚度一致。
6.0.5 栏杆扶手材质、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和安装方法应能承受规范允许荷载,扶手高度应不小于0.9m护栏高度应不小于1.05m,栏杆间距应不大于0.11m。
6.0.6 顶角线、挂镜线、腰线等装饰线顺直均匀一致,紧贴墙面,交圈收口正确,木装饰线对接时,宜采用45度加胶坡接,接头处不得有错缝、高缝现象。
6.0.7 橱柜柜门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上下缝一致,横平竖直。拼块应平整严密,镶贴幻彩线粘结平顺。
6.0.8 橱柜的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框架应垂直、水平。柜内应打磨光滑,不应有毛刺和锤印。大而无划痕、碰伤、缺楞等现象。贴面板及线条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
6.0.9 橱柜制作和安装允许偏差和检测方法应符合表6.0.9的规定。
6.0.10 细部制品安装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6.0.10的规定。
7. 抹灰工程
7.0.1 表面应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粘结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
7.0.2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7.0.3 用小锤轻轻敲击检查有无空鼓,空鼓而不裂的面积不大于20Cm2。
7.0.4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和检测方法应符合表 7.0.4的规定。
8.涂饰工程
8.0.1 涂料的品种、颜色、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标准。
8.0.2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8.0.3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 厨房、卫生间墙面必须使用耐水腻子。
8.0.4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0.4规定。
8.0.5 油漆表面应平整、光洁,无漏刷、脱皮和斑迹,无流坠和皱皮,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清漆木纹清晰,色漆不透底,并保持五金、玻璃洁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