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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清无工作成果建立清无工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十一)各区人民政府要出台相应的长效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确保责任到人,依法同步推进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和疏导办证办照工作。
  (十二)市“清无”办要根据市场情况,对社会危害严重和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问题,组织开展全市性的“清无”统一行动,保持“清无”工作的高压态势。要坚决依法取缔《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中列举的10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业和场所。
  (十三)对在“清无”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各部门要加强调研,及时出台疏导政策。市政府办公厅在“清无”集中统一行动期间出台的《实施〈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的意见》(深府办〔2005〕128号)和《实施〈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的补充意见》(深府办〔2006〕19号)等相关疏导政策,由市法制办会同市“清无”办,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重新发布。条件成熟的报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各部门已出台实施的专项疏导政策,没有明确有效时限的,可以继续适用;已明确有效期限但确有必要继续适用的,依法重新发布。对集中统一行动期间核发的一年期限的证照,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的规定,对经营场所未列入当年违法建筑清拆范围的,可逐年办理年检、验照和延期。
  (十四)对今后清理出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户,符合办证办照条件的,各区、各部门要采取联合办公、现场服务等方式,及时办理证照,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
  (十五)推广“规范经营示范街”、“规范经营示范街道(办)”、“规范经营示范区”创建工作,用3年时间把“规范经营示范街”覆盖全市所有商业街(区)。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疏导办证办照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创造文明守法经营的良好环境。
  (十六)加大工作力度,逐步推进引发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一些全局性、深层次问题的解决。针对存在的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确定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思路,拿出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相关问题。
  五、依靠科技,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清无”工作成效
  (十七)结合城市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工程建设,研究开发“清无”工作信息化应用系统。以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监控,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和网上分派、督办、统计、考核等功能,提高“清无”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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