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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清无工作成果建立清无工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二、继续强化组织领导,为巩固“清无”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四)各区、各部门在集中统一行动结束后,要保持“清无”工作机构不撤、目标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工作不松。
  (五)全市“清无”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市领导任召集人。市、区、街道“清无”办继续保留,负责“清无”日常工作。
  (六)把“清无”工作纳入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加强监督考核。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导致本辖区、本行业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再度泛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辖区、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继续推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清无”工作机制
  (七)今后3年,全市“清无”工作继续采取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牵头组织,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的组织模式。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为各区、各街道开展“清无”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基层单位要服从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积极参与“清无”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开展“清无”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辖区实际,及时组织各部门、各街道开展“清无”工作,保持“清无”工作的力度和声势;各街道办要组织有关力量,加强对辖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和组织查处工作;各社区工作站要加强对辖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巡查,发现各种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要劝阻并敦促经营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八)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把“清无”工作纳入社区管理范畴,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基层执法部门共同参与,把“清无”与加强城市管理、社区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行精细化管理,对相关工作要做到有布置,有落实,有考核。
  (九)市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所确定的部门“清无”工作责任分工,原则上保持3年不变。各级各部门因相互推诿、扯皮导致工作失察失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继续实行联络员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市“清无”办定期通报各区、各部门的“清无”工作动态。各有关单位要确定“清无”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清无”工作的上传下达。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清无”重大事情和相关信息。
  四、继续坚持打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保持“清无”政策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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