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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或价格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资料,到市房产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向市房产局报送房地产中介服务统计报表。表格式样由市房产局统一制发。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二)给未取得《长沙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进行销售代理;

  (三)给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权属有纠纷、权利受限制的房屋进行经纪服务;

  (四)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或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六)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七)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权益;

  (八)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房屋出租的,由市房产局责令停止出租,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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