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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市房产局提交以下主要文件:

  (一)房屋权属证书;

  (二)主合同;

  (三)抵押合同;

  (四)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抵押关系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房产局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时,抵押人申请但抵押权人不申请的,市房产局可以受理抵押人的申请,但应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限期配合办理注销手续,抵押权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市房产局可以依法核准抵押人的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原设定的在建工程抵押在办理初始登记时,随之转为现房抵押;已设定的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在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时,随之转为现房抵押。

  第三十四条 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重新设定担保,也可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原抵押合同。

  债务人不提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新的担保的,因拆迁补偿安置取得的房地产或补偿费为抵押财产。

第五章 房屋租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房屋使用安全标准的;

  (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四)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向市房产局申请登记备案。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市房产局应按规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市房产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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