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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九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向市房产局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十一条 办理房地产交易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提交规定的资料。受理单位出具收件收据的日期为受理日。经审查,提交的资料需要补正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资料补正日为受理日。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务公开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对其所提交资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理机关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的,受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房地产交换的;

  (二)以房地产抵债的;

  (三)房屋继承;

  (四)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六)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七)单位房屋因调拨、价拨,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需单独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未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单独转让的,视作一并转让。

  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议定。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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