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武政办[2006]133号 2006年8月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工作,严厉打击无证行医等各种非法行医行为,净化人民群众就医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工作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工作机制,要在前一阶段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做到工作专班人员不散,工作力度不减。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负有管理职责,是本辖区非法行医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得力措施,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底数,配备专职或兼职医疗安全信息员,同时充分调动辖区居民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报告辖区内非法行医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疗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非法行医日常监管工作涉及卫生、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督、计生、城管等部门,因此,必须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协调配合、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必须加强建立和完善“事前防范、事中制止、事后查处”的长效监管机制,把打击非法行医、整治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与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创建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市场日常监管工作的主体,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坚决取缔无证行医行为,严厉查处有证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开展性病诊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下称“两非”)等违法行为。要将打击无证与规范有证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广大医护人员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其依法执业的意识。要积极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创建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注重提高全社会安全就医意识,定时发布医疗安全信息,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