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高效原则。在依法按程序的基础上,上门服务,联合调查踏勘,就地解决矛盾、处理问题,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
(一)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定给乡(镇)农民集体。
(二)长、望、浏、宁四县(市)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采取组由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并在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分别由各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再分发到各村民小组。证书原件由乡(镇)国土管理所保管。
(三)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四)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依法确权给该企业所属的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四、登记发证范围和工作要求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范围为全市各区、县(市)未进行登记的集体土地。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为基础,重新核定换发新证。
(二)要求
1、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以村为单位,按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对于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飞地),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后方能生效。
2、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应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作为项目审查和征地补偿依据。
3、建立责任制。凡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纠纷,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土地所在双方政府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依法处理。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实行各级财政分级负责,从各区、县(市)和市土地收益中列支。
5、土地存在权属纠纷的地方,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要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对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依法裁决。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纷;严禁借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之机乱收费、搭车收费。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处理,对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