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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搞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和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依法界定土地产权关系,完善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搞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适应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需要;有效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农民自身土地权利义务模糊,权属纠纷突出等问题;改善投资环境,合理配置资源;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和国家利益,促进我市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申请原则。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乡镇、村、组)向政府书面申请,要求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原则。由乡(镇)国土管理所组织进行土地权属与土地面积的调查、核实,初审后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再报县(市)、市政府审批、颁证。
  (四)服务原则。按照便民、利民、护民要求,立足优化经济环境,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不增加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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