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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务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务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2006年6月23日 深府〔2006〕114号)


  为了加强水务行政执法,根据我市水务管理实际情况,现决定将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对违反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行使市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深府〔2001〕143号)确定的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等方面的水务行政执法权。
  根据市政府《关于在龙华布吉等六街道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试点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72号)精神,龙华、民治、大浪、布吉、坂田、南湾等六个试点街道执法队根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等方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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