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第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1、宾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2、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3、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
4、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5、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6、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出租车位:
1、办公类建筑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5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2、剧院每3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
3、各类交通建筑每400名,日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
4、住宅区入口处应按每100户设置2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200户设置1个出租车位。
5、超市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6、旅馆每100间客房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200间客房设置1个出租车位。
7、餐饮、娱乐类建筑每5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8、体育场馆每3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20个时,每增加1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30个时,每增加10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
第二十条 医院每100个床位应增配一个救护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