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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失效]


  六、调整政策,严格商品住房转让环节税收征管

  (一)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以后,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市地税部门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市房产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税务部门把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到关键环节,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具体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七、整顿秩序,严肃查处违规销售行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严禁商品房无证预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严格限制期房转让行为,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二)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商品中(预)销售项目网上集中公示市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其商品房时,都应到房产部门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上公示,以集中、公开、利民的方式,方便广大商品住房需求者进行比较、择优选购。

  (三)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度审核。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市房地局进行了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市房产局、市建委要将以上行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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