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居住用地布局和结构,从规划的源头上严格控制高档商品房,停止审批容积率在0.8以下低密度的高档住房建设,并严格控制审批其他高档住房建设。优先并加快审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批中,要严格控制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套行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之间,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容积率在1.0以上。对于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市建委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行住房的有效供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消。在规划审批上,提高住宅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比例,降低用地内商业建筑的建设量,提高住宅小区的档次、品位,提高其性价比。
三、管住源头,积极发挥土地供应调控作用
(一)做好土地的供应和管理,是稳定住房价格的前提与关键。我市对土地供应在控制年度总量和科学合理确定其结构比例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确保并逐步提高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能力。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的用地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
(二)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四、依法拆迁,严格控制拆迁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