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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宣布失效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7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引导和调控,做好供需双向调节,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

  (一)房地产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住房价格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保持我市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

  (二)为认真做好我市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房地产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分管房地产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长沙市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稳定住房价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或整合各职能部门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方案与行动,并具体负责我市稳定住房价格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认真做好本县(市)稳定住房价格的工作。

  (三)市稳定住房价格领导小组应协调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以及其他部门将各自开发的房地产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并网,在政府公开网站和房地产交易市场公布房地产相关资讯,及时披露有关房地产开发信息,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全市房地产变化态势,对房地产价格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和防范房地产出现的问题。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政策透明度,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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