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影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拍卖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
第七十五条 (拍卖受理)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及有关材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竞买意向人。
第七十六条 (竞拍约束)发出拍卖文件后,拍卖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竞买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竞拍无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保证金没有到达拍卖人指定帐户的。
第七十八条 (竞拍资格和竞价)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购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竞买人现场口头提出加大加价幅度,符合竞价原则的,可以接纳其报价。
第七十九条 (拍卖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第八十条 (拍卖程序)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出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等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
(四)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
(五)竞买人应价;
(六)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八)拍卖人与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八十一条 (竞拍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及价款;
(四)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十二条 (拍卖底价处理)拍卖人可以对拍卖的地块设定底价,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五章 挂牌
第八十三条 (挂牌公告)挂牌土地使用权,应当发布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在挂牌起始日前20日发布。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办法第45条规定处理,并在挂牌起始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第八十四条 (竞挂申请要求)挂牌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至挂牌交易截止日前,竞买人向挂牌人提出书面报价竞价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影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影印件);
(四)资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