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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五)以个人身份投标的,须提交身份证影印件;

  (六)履约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帐户的证明材料;

  (七)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十二条 (招标约束)发出招标文件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其内容,并应当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评标人员组成)评标由五人以上人员组成技术委员会;并推选评标主任,市、县土地交易机构指派秘书人员,担任评标秘书工作。

  评标人员由监察局派驻市、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室组织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十四条 (回避)建立评标人员回避制度。进入专家库人员对拟评标项目在评标人员抽取前或抽取后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评标组人员是否回避,由市、县局监察室审查确定;特殊情况由市、县局主管领导决定。已经确定、决定的评标人员不得缺席。

  第六十五条 (开标会议)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当召集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和方法以及标底。

  第六十六条 (评标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四)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五)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十七条 (无效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盖投标者印鉴;

  (三)投标文件未经法人代表签署(或个人投标者未经本人签署);

  (四)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清楚;

  (五)投标文件递达时间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六)投标人对一个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七)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

  第六十八条 (评标规范)制定评标工作制度和评标人员工作纪律,作为评标工作规范。

  第六十九条 (中标通知和签约)公告结束定标后,招标人应当于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土地权出让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依约定时间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七十条 (保证金处理)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5日内退还落标人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充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十一条 (取消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质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通知书》无效。

  第七十二条 (泄标处理)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告知投标人。

第四章 拍卖

  第七十三条 (拍卖公告)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当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在拍卖开始前20日发布。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办法第45条规定处理,并在拍卖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竞拍申请要求)拍卖公告发出后,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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