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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逾期缴费处理)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愈期拖欠地价款及有关税费的,逾期6个月公告废止有关生效文件。有关费用清算,扣除有关规划设计、评估、测绘、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工作费用、佣金和有关违约损失等费用外,已缴款的余额退还受让人。受让人对土地、地面附着物、设计、宣传广告等的投入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成交后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受托人应加强成交后管理。委托人出具承诺书承诺成交后自行履行拆除地上附着物而愈期不履行的,可以由受让人组织拆除,其拆除地上附着物等全部费用,从委托人应得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条 (土地登记)受让人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十一条 (合伙处理)法人、自然人二个以上合伙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竞投、竞买的,其受让土地应在开发建设竣工后方可分割。合伙人经济纠纷诉讼,法院生效裁定协助分割土地使用权的,其分割不得影响批准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二条 (送达)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的有关文书送,可以采取直接、公告、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依法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

  第五十三条 (结果公示)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第五十四条 (竞价要求)竞投人、竞买人有权了解和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地块的有关资料,依法参与竞投、竞买。竞投人、竞买人在竞投、竞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五十五条 (保密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标底或底价应当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标底或底价。

  第五十六条 (争议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招标

  第五十七条 (招标公告)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以公开招标为主;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竞投者,少于三个投标人的,本次招标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第五十九条 (招标时间处理)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办法第45条规定处理,并在招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第六十条 (投标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为有效。

  第六十一条 (标书内容)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填写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二)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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