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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建筑作价)保留建筑作价,可以依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造价(列表执行):建筑造价乘以成新;也可以委托有房屋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估价。

  第三十七条 (人员、底价等原则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人员组成评标技术委员会,负责宗地招标的评标工作。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由技术委员集体研究确定基本原则。

  为确保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的保密,批次推出招标、拍卖的,由监察、财政、物价、规划、国土部门成立技术委员会和监督小组,审定标底或底价,监督审定全过程;其他宗地招标拍卖挂牌的确定标底和底价,由监察部门派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室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三人审定小组审定并密封。审定标底和底价人员不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活动。

  第三十八条 (重组价格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未成交,再次组织招标、拍卖出让活动时,以其标底、底价作为起始价、起拍价。委托人要求降价的,应由企业职代会或公司董事会、行政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决议。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

  第三十九条 (协助执行案降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案,其土地使用权招标或拍卖、挂牌出让未成交,人民法院依法提出降价处置意见的,依人民法院意见重新组织招标或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四十条 (中标公示)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结束,在市、县(市)土地市场对中标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重大标的、特殊情况可以通过网站或报纸进行公示。

  公示期结束无投诉、举报的,可在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收到投诉、举报,由局纪检监察室组织调查;情况复杂、有涉嫌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线索的,可报请上级纪检监察等机关调查。

  第四十一条 (终止)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未达到底价、或者不符合投标、竞买须知规定、或者竞买人提出附带条件、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均不得成交,组织者应及时宣布本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

  第四十二条 (材料利用)重新组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其原编制资料其有效部分可以继续利用。凡涉及法律效力、价值计算、时间效力等问题的,必须重新进行界定。重新组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按程序报经批准;凡原编制的资料有变动的,应按初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第四十三条 (分割)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不得分割规划设计,不得分割开发建设。

  第四十四条 (改变规划)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供应方案批准后,不得改变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成交后,受让人提出改变规划条件的,不予受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受让人在规划设计中经批准同意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按重新评估测算结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第四十五条 (疑难会审)受托人在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遇有新情况、疑难问题,可以提交疑难问题会审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须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本办法编制《须知》。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条款需细化的,应在《须知》及相关附件材料中予以载明。《须知》中载明的内容,对参加土地使用权宗地招标或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七条 (决定和发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结束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受托人与竞得、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受让人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宗地图(包括附件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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