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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延终签确认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成交后,审查有关文书材料时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或发现存在法律、技术等问题,需要甄别、补证的,可以延期或终止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材料的处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应做到简明、精炼、规范。格式示范样本材料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向社会公示并向用户提供。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他方活动参加人、第三人书面提出,活动组织人发现存有委托人、活动参加人提供材料虚假等疑义的,经研究可以中止或终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

  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原有材料可以继续利用,需修改、补充、更换材料的,依法修改、补充、更换。

  第二十九条 (附加条件和瑕疵)委托人提出附加条件要求,经审查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不予采纳。

  宗地有瑕疵的,可以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知中说明告知,参加竞投、竞买人不放弃竞投、竞买的,即为接受和诺承瑕疵事实。

  第三十条 (保证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意向用地者应依规定预交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在标定地价的5%内确定;需要提高保证金数额的,应报经市、县国土资源局批准。

  第三十一条 (转换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成交、招标、拍卖公告因报名者少于三个以上、规划重大调整等,经集体研究决定,可以在招标、拍卖、挂牌之间转换交易方式。

  第三十二条 (撤回费用承担)委托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中撤回委托的,有关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有限承担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编制和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标底、底价、挂牌交易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定地价、评估、测算结果、土地开发成本及相关税费等条件编制。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具体宗地地价测算和成交价的分解剥离、支付,依照《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现行规定和财务管理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价费界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构成:成本(拆迁补偿费加土地原取得费)加土地出让纯出让金(即纯收益,下同)加规划设计评估、测绘等前期工作费加应课价内税费加招标拍卖挂牌编制工作费。

  成本:

  农用地转用征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加转用征收应课税费;国有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加建筑作价。

  成交后,应课价外税费: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土地用途变更收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标定地价减划拨土地使用权标定地价(具体宗地的适应和核算依省文件和市财务管理办法)。

  土地增值费:成交价减预算综合数额(未包含在预算综合数额内的,需另行剔除)。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以以宗地评估直接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也可以先评估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然后减去土地纯出让金。

  第三十五条 (费用剥离)委托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委托人依法依规所得的土地收益,按标定地价的现用途和级别进行核算,减去土地出让纯出让金、用途变更收益(其中: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现时经营性土地标定地价减去原划拨或出让土地价;转让划拨土地的,按原批准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再减去规划设计、评估、测绘等前期工作费、减去应课价内税费(未含在成本中的)、减去招标拍卖挂牌编制等工作费;减去土地增值费(此费优惠给委托人部分另行规定)。在成交结算时依此进行剥离支付。凡委托人提出委托申请后,均应按标定地价进行核算。委托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等、竞卖竞价增值,实现增值部分,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委托人提出取得土地收益高于或低于核算应得收益的差额大的,应要求委托人重新提出委托申请;委托人拒绝重新提出委托申请的;不得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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