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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结算形式)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人民币货币形式结算。受托人不得接受和协议约定委托人及其权益人、权益或民事关系第三人提出的返还实物或变相低价、高价折合实物的要求。

  第十七条 (出让地挂牌)委托人要求将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委托招标拍卖挂牌,按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办理。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时注意将委托人已缴纳的出让金计入委托成本。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其增值费属委托人所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其增值费按财务管理规定处理。委托人和受让人应依法缴纳契税、营业费、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第十八条 (地段要求)规划严格控制的重要地段、主次干道两侧和重要地块的经营性用地,应带规划建筑方案方可进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第十九条 (集体拥有的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拥有用于生产经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经营性用地委托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的多数通过并形成决议(附签名表)后,乡(镇、街)、区(县)政府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规划整合)为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委托招标拍卖挂牌土地相邻土地统一开发的,可凭规划定点通知书、定点兰线图,一并纳入委托宗地供应。对需纳入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调整用地决定并公告,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由被调整收回土地的原使用权人出函同意纳入委托宗地供应。被调整纳入委托宗地供应的有关补偿费用,由委托人与被调整土地使用权人协议;协议不成,按宗地评估价进行分解确定,成交后分解支付。土地供应增值部分按财务管理规定处理。被调整土地使用权人拒收有关费用的,进行专户储存。

  第二十一条 (公告主体、形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方案和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受托人进行公告。

  公告以土地有形市场为载体,公告时间以登记簿记载日期为准。为扩大社会影响,较大宗地、重要地块可以同时通过长沙国土资源网站、报纸等形式进行公告。网站、报纸等形式公告时间与登记簿登记时间不一致的,以报纸等形式公告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查询)招标或拍卖、挂牌人应为投标或竞买人查询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及转换)因不可抗力、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重大变故等客观原因,可以中止或终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

  宗地招标或拍卖竞投人或竞买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改用挂牌出让方式。

  第二十四条 (另行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中发现法律、技术问题,应当中止其活动,另行组织由已取得资格的竞投、竞买人参加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另行组织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少于三人的,应重新组织招标、拍卖出让活动。

  第二十五条 (进行中的司法协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进行中,人民法院、检察院等送达冻结、扣押协助执行通知书,经说明告知仍要求协助执行的,按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委托人之间、竞投或竞买人之间、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权益或民事关系第三人之间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进行中发生争议或提出异议,受托人可以视情中止其活动,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达成协议的,恢复招标或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协商达不成协议时,争议较小、情况不太复杂的,继续组织招标或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成交款中应支付委托等权益人的部分专户储存,待争议得到解决后支付;争议较大、情况复杂的,终止招标或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当事人自行提起诉讼。招标或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造成的损失,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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