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国土资政发[2005]36号)
各县(市)局、区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试行以来,反映情况良好。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和《
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对暂行办法进行调整、修改。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继续试行。执行中遇有关问题,望及时反馈。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立目的)为了加强国土资源市场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资源使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应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投、竞买。
第四条 (管理主体)长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本市五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长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承办主体)长沙市土地市场管理处依职责具体负责本市五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工作;受托承接本市所属县(市)以及其他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代理工作。
第六条 (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自觉接受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交易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包括地面、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
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有下列情形的土地也应进入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
(一)划拨土地规划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或转让(包括交换、联建等)的;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将工业用地规划改为经营性用地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决定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经营性用地的;
(四)房产转让涉及其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经营性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