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路网走向、路幅宽度、坐标、标高进行建设。
主要区道路系统由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其他道路、广场、停车场组成。
快速路和主干路交叉口应设立交,其他道路交叉口应根据城市规划和需要预留展宽用地或进行平面渠化处理。严格控制在主次干路开设行车路口和车辆出入口;批准开设的行车路口、车辆出入口,距交叉路口红线交点不得小于80米。
在道路红线内除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各类管线、过街天桥和必要的交通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上、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横穿道路的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地下管线管顶与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80厘米,地上管线与路面垂直距离,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规定标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管线交叉敷设,应遵守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支管线让干管线的规定。
单位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含化粪池、检查井等),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确需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内埋设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广场不得新设架空电力线及电信、有线广播电视线缆等明线;已有的明线,应逐步改建埋入地下。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迁移已设置的临时管线,建设单位应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及时拆除或迁移,并承担有关费用。
管线穿越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应采取顶管施工方式。各类管线建设单位,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在新建道路施工时同步预埋管道。
城市道路绿化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绿化形式、标准应符合绿化专业规划,并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栽植。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可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工程建设预备计划。经核准后,建设单位可依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的施工图,在工程施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管线工程的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持工程建设报告、符合城市统一坐标高程标准的地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