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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预留京广高速铁路、南水北调工程及市以上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多层住宅建筑长度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主城区内不得建设低层住宅(私房除外)。
  多层以上住宅楼应建设半地下仓储室;
  封闭沿街阳台;
  住宅单元门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道路。
  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建筑用性质、缩减建筑面积或减少公建配套项目。
  建设单位必须在公共建筑基地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缴纳停车场(库)建设差额费。

  城市主干路两侧公共建筑的楼前广场,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建设建筑小品、雕塑,绿化或铺装地面。

  沿街围墙应为绿篱或高度在1.8米以下的空透墙;确需建设实体墙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全部装修。

  大型广场、主要城市道路交叉口周围的建筑,应统一规划,布局和谐。原有建筑物不得再行扩建、改建。

  铁路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建设与铁路客货运输站场配套的各类辅助设施和综合服务设施,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严格控制分散锅炉房建设,推行集中供热、联片区域供热方式。供热锅炉房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退离道路红线25米以上。
  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
  在规划道路红线或绿化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
  在广场或道路红线内,插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建设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压占地下管线;
  遮挡城市空中微波通道、传输通道;
  在城市绿地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与绿化、河道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教育设施用地内插建非教育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下列标准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

  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下(含本数)的,不得小于3米;
  建筑高度10至15米(含本数)的,不得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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