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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成果(含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文本格式、内容、图纸、深度,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在编制所在市(镇)的总体规划前,应当成立编制组织,协调、解决编制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报经石家庄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

  专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草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主城区可安排第三产业和占地少、无污染、用水量小的工业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大中型储备、中转仓库。
  主城区内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业项目,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迁至工业区内。其中达不到防护或环保要求的危险品仓库和各类工业项目,应在近期内迁出主城区。

  工业项目应在依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建设;乡(镇)工业企业,应依照村镇建设规划集中建设。

  农副产品、工业品批发市场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主城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置在二环路以外。
  公路长途客运站应设在市区外围,并与城市公共交通站场相衔接。
  市区内的公路长途客运站应逐步迁出城市中心区。

  旧城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新城区不得低于30%。公园、风景旅游区内不得修建与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70%。

  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率不得低于30%;低于30%的(含插建后),不得插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因放射、环保、通讯、卫生等特殊要求需防护隔离的,应设置防护隔离绿化带;防护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用。

  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严格遵守水源保护要求。
  住宅建设应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新建居住的规模,应按照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或居住区、住宅组团的标准设置。旧城区改建应按照批准的改造规划成片、成组团进行;严格控制插建。

  建设单位进行住宅建设,应按照规定标准代征(拆)公共设施用地。
  代征(拆)面积由建设单位平均分担;插建住宅的,按每住宅单元代征(拆)0.3至0.5亩执行。代征(拆)确有困难的,必须缴纳代征(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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