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6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 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根据《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制定和实施石家庄市、县级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以及在上述城市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石家庄市规划局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权:
负责主城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规划管理。
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市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20亩以上(含本数)建设用地选址的技术审查。
负责石家庄市规划区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规划分局在石家庄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管理权。
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市域内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须经石家庄市规划局核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