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保经办机构
(一)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住院(含门诊特殊病)费用手工结算时,必须仔细核对参保人员《手册》登记历史信息与网络信息的一致性。如存在差异,应认真分析,及时查找原因;
(二)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后,必须将结算内容按顺序登记在《手册》相关位置(中间不可有空白行、空白页),抄写内容要清晰可辨;
(三)医保经办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换发手册时,必须查询该参保人员有无在院信息,核对原《手册》登记历史信息与网络信息的一致性,如存在差异,应及时查找原因,予以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整理、填写费用信息;
(四)医保经办机构在进行医疗费用审核时,系统会自动对审核数据进行校验,如此笔费用出现“双超”,系统会给出提示,并拒绝进行结算操作。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对“双超”数据进行调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下列流程规范操作:
1、认真核对系统数据、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手册记录等有关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找超封顶原因。
2、对于超封顶事实清楚、原因明确的数据,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双超数据处理表》(见附件1),直接进行超支部分费用全额追回、全额拒付等处理。
3、由于参保人员个人或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工作原因造成的参保人员出现超封顶数据,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必须向参保人员进行费用追回。
4、对于超封顶事实不清、原因无法查明的数据,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填写《双超数据核查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同时通过网络上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5、市医保中心接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双超数据核查情况申报表》后,认真核查相关情况,并将处理意见及时返回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6、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接到市医保中心处理意见后,应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费用追回等操作。
三、市医保中心在网络审核时发现“双超”数据,要填写《双超数据调查表》(见附件3)通知相关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接到《双超数据调查表》后,按上述流程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将结果返回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对处理意见进行审批后,根据管理权限,由市或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对数据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