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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操作流程的通知

  二、医保经办机构

  (一)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住院(含门诊特殊病)费用手工结算时,必须仔细核对参保人员《手册》登记历史信息与网络信息的一致性。如存在差异,应认真分析,及时查找原因;

  (二)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后,必须将结算内容按顺序登记在《手册》相关位置(中间不可有空白行、空白页),抄写内容要清晰可辨;

  (三)医保经办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换发手册时,必须查询该参保人员有无在院信息,核对原《手册》登记历史信息与网络信息的一致性,如存在差异,应及时查找原因,予以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整理、填写费用信息;

  (四)医保经办机构在进行医疗费用审核时,系统会自动对审核数据进行校验,如此笔费用出现“双超”,系统会给出提示,并拒绝进行结算操作。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对“双超”数据进行调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下列流程规范操作:

  1、认真核对系统数据、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手册记录等有关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找超封顶原因。

  2、对于超封顶事实清楚、原因明确的数据,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双超数据处理表》(见附件1),直接进行超支部分费用全额追回、全额拒付等处理。

  3、由于参保人员个人或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工作原因造成的参保人员出现超封顶数据,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必须向参保人员进行费用追回。

  4、对于超封顶事实不清、原因无法查明的数据,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填写《双超数据核查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同时通过网络上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5、市医保中心接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双超数据核查情况申报表》后,认真核查相关情况,并将处理意见及时返回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6、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接到市医保中心处理意见后,应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费用追回等操作。

  三、市医保中心在网络审核时发现“双超”数据,要填写《双超数据调查表》(见附件3)通知相关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接到《双超数据调查表》后,按上述流程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将结果返回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对处理意见进行审批后,根据管理权限,由市或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对数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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