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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矿区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涉及批次征地的,按国家、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征用土地方案依法经批准后,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搞好征地公告、安置补偿公告和附着物登记工作。

  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提供土地。除按《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及列入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目录》的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它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列入《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单位取得计划部门投资计划和规划部门详细规划后,由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供地,供地价不低于土地征用成本和前期开发费用之和,土地征用成本包括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项税费等。

  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由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后,做出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供地,并向社会公开协议结果。经营性用地以公开竞争方式供地。

  六、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矿区征用各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类及控制标准”执行。其中道路、公用绿地用地按最低标准计算。

  征地补偿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范围内。被征用土地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出超出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要求。

  七、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房屋建筑物按照其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它附着物按评估后的价格予以补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农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2、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者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

  3、被批准为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

  4、其它因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补偿的。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必须服从土地征用的需要,不得阻挠土地征用工作。对补偿和安置有争议的,不影响土地征用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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