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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对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将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作为审计重点。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预(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预(概)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预(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未经审计的,计划、财政、建设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至第八款规定的内容;

  (二)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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