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2003〕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建设项目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河北省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规范》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凡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均应当接受审计该建设项目的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时,有权向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制。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