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国税发[1999]217号)的通知第五条:“对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计价格[1999]2370号)的通知,规定了税务代理机构可以从事十项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浙价服[2004]159号)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持有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才能从事涉税代理业务,收取相关的代理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的通知第
十条规定:“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国税函[2004]957号)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二)强化监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税务代理管理机制,规范税务代理市场。一是市场准入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由注册税务师发起设立,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分为代理类和经济鉴证类”。“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服务于国家税收的需要,也是社会分工科学细化的必然结果”。
去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业务和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了执业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这些条款,从法律层次上对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法律地位、职能和业务范围进行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