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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关于贯彻民政部等十九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七)卫生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疾病预防与医疗救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防疫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注意监测并及时处理社会上和机构内发生的流浪未成年人传染病疫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当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中突发疾病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要告知相关部门和机构。各地急救医疗中心(站)接到救助保护机构及社会上关于救治流浪未成年人的呼救电话后,要及时出车将患者送往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关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解决。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做好机构内相关人员医学常识、基本急救医疗知识、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规范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指导工作。积极支持并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预防接种,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普及健康的生活方式。
  (八)财政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纳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所需的必要资金,同级财政部门要给予支持。要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财政、民政部门确定,报省财政、民政部门备案。要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九)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的就业促进工作纳入当地培训就业工作计划。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未成年人,未能就业的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流浪未成年人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见习活动,见习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发给一定的生活费,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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