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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关于贯彻民政部等十九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主要目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力争到2007年,各省辖市依托救助管理站建立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功能齐全、保障到位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县(市、区)民政局依托省辖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因地制宜,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在社区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点。到2008年,全省基本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的早期预防干预、主动救助保护、医疗救治、心理矫治、教育管理、替代照顾、回归安置、定期回访等为主要内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水平和质量,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部门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一)综治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的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并检查落实;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检查、考核和落实。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庞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各地文明办要把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作为重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之中。同时,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活动。
  (三)民政部门是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各省辖市民政部门要依托现有救助管理站,设置功能相对独立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依托省辖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采取多种形式,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已建立县级救助管理站的,可在站内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分中心;尚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要落实专人负责,利用现有的福利设施,或利用公共服务设施,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在社区建立救助点,及时向民政职能部门提供流浪未成年人信息,并进行相应的救助,同时宣传救助管理法规,引导、培养市民的现代化慈善理念,倡导社会公益救助,从而全面构建全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三级网络体系。对符合低保和医疗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给予医疗救助;对父母离婚、死亡、判刑等发生家庭变故,造成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救助保护机构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完善硬件设施和内部运行机制,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服务,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组织适合未成年人需要的活动,通过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帮助未成年人获得谋生技能,为其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独立生活做好准备。协调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分级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技能培训等发展性救助项目。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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