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关于贯彻民政部等十九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民发〔2006〕4号 2006年3月29日)
各市民政局、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办、文明办、编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卫生局、团委、妇联、残联:
最近,
民政部等十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于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意见》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人口流动加速,贫富差距加大,家庭问题凸现,流浪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重视不够,履行职责不到位,投入不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数量少,设施落后,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不能完全适应情况复杂的救助管理工作需要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江苏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建立完善救助保护机构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民政指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齐抓共管机制,创造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的良好环境,为促进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努力,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平安江苏、和谐江苏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