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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42号 2006年5月3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对省政府所属各部门、省辖市政府和由省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复议决定的办理程序

  (一)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或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属于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

  对法律关系明确、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省政府决定。

  (三)省政府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按决定要求及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督促其履行,并将履行情况报告省政府。

  二、关于行政复议案件中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办理

  对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提出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申请,实行法制机构统一受理、原文件起草和制定机关分别提出审查意见、法制机构统一答复工作制度。

  (一)审查内容

  对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以下审查:

  1.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

  2.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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