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应当是9座以上客车,车辆外观标识应当符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右侧应当放置“学生接送车” 标志牌。
(二)必须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在符合《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基础上,重点查验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灭火器、座位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门窗是否违规设置栅栏、座位数量是否与行驶证相符等情况。
(三)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建议增加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四)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只能从事学生接送,如发现擅自从事其它旅客运输业务,收回“学生接送车”标志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学生接送车辆的驾驶人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龄3年以上,应当身体健康并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严禁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车辆接送学生。
(六)客运企业或接送车车主、驾驶人要对接送的学生安全负责,并经常性地对接送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性能进行检测。
四、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安全,杜绝超载现象,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下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以错时制上下学轮回接送学生等方式,以减轻学生接送车辆运载压力。
五、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学生接送车辆的管理。要切实落实重点车辆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措施,详细掌握辖区内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以及学生接送车辆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要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的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
六、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使用学生接送车辆的管理,要将中小学校的学生接送车辆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学校对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信息、接送方案及协议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学校要将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交通法规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家长拒绝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对于乘坐学生接送车辆的学生,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
七、严禁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中小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