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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
(浙教基〔2006〕137号)


  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安全,而且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等十部委第23号令)、《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与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05] 55号)的精神,解决中小学学生上下学交通及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学生上下学接送活动的安全工作在当地政府统筹领导下,由公安、交通、教育、安监四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接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对学生乘车安全的教育管理;安监部门要督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二、从事本地中小学学生接送任务的车辆(以下称“学生接送车辆”),必须是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具有有效证件的客车(以下称“专业道路客运车辆”),或者是中小学自备客车、社会力量购置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客车(以下称“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必须按规定取得由省公安厅负责制作的“学生接送车”标志牌。
  有学生接送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接送学生任务的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将需接送学生数、需要车辆数、具体线路等情况汇总后,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接送方案和拟用车辆的技术状况、参保情况,驾驶人员资质,协议及安全责任书签订等材料(学校自备客车还需提供学校的规模)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配发标志牌。10月1日起,全省学生接送车辆必须统一启用“学生接送车”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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