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江苏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
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江苏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 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江苏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 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四条 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构成,共有四色标志和二色标志供企业选用。江苏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江苏名牌产品标志尺寸、江苏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一。
第五条 获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按标准图形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江苏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 企业使用江苏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条 江苏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企业在选用标志时,推荐使用第一种江苏名牌产品四色标志。
第八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指定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江苏名牌产品标志,供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江苏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江苏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评价确认为江苏名牌产品,方能继续使用江苏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二条 被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暂停或撤销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停止使用江苏名牌产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