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是质量标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被暂停或撤销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企业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使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称号、标志。违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除撤销其江苏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江苏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九条 参与江苏名牌产品评价的工作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不得接受企业招待、馈赠。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江苏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