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无公害相关标准,由法定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
(六)产品在省内生产,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江苏名牌产品申请:
(一)连续两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或者亏损的;
(二)近两年内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近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产品标准水平、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计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当年申报产品类别和受理申请起止日期。
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江苏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