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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工业产品申请江苏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在省内生产或者组装,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使用、产品批量生产达三年以上;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本省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规模、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已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或具有较强的出口竞争能力;

  (四)产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无法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按照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产品研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通过ISO9000标准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 服务业企业申请江苏名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服务内容明确,注册商标合法有效;
  (二)企业年纳税额、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三)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服务标准,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认证,并有效运行;
  (四)企业需提供近两年内由省级以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
  (五)企业近三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投诉处理及时,满意率达100%;
  (六)企业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得到社会广泛赞誉。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江苏名牌产品申请:

  (一)连续三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或者亏损的;
  (二)近三年内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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