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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消费者)满意为宗旨的评价机制。

  第四条 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江苏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江苏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第六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社团组织、政府部门和专家组成。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江苏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江苏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农业产品申请江苏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

  (二)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三)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四)质量管理规范,科学有序;

  (五)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无公害相关标准,由法定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

  (六)产品在省内生产,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使用、产品批量生产达三年以上;

  (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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