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范农村经纪主体,加大经纪人组织化程度。凡从事经纪行业或已领取经纪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当领取营业执照或加入经纪组织。要培育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经纪组织和经纪大户,着力推进经纪人联合体的形成,使单一的经纪人组合形成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济效益的经纪人实体。注重发挥经纪大户在经纪业中的“龙头、辐射、引领”作用。
(七)加强对农村经纪业的监督管理,实施农村经纪人信用分类监管。通过加强协会建设,发挥行业指导和自律作用,实现行业管理和经纪人协会自律管理机制。依照《
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经纪人的备案管理和合同管理,加大对违法经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取缔经纪活动中的无证无照、虚假广告、恶意串通、经纪诈骗等违法行为。健全对农村经纪业的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档案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及时向社会公示,切实规范经纪行为,维护经纪市场秩序。
(八)强化对农村经纪人的培训指导,着力提升农村经纪人整体素质。组织编写《农村经纪人实用手册》,充分利用现有夜校、农技推广站、科普培训点、农民课堂、职业技术学校和农村干部科技素质培训远程教育网等设施,有计划、分批次组织对农村经纪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年底前,培训农村经纪人5万名左右,其中农村技术经纪人约8000名。提高经纪人的整体素质、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
(九)建立经纪信息平台,畅通农副产品流通渠道。积极组织农村经纪人与各大连锁超市进行产销对接。年内开通江苏经纪人网站,建立面向全国的全省农副产品经纪信息平台,引导、鼓励和扶持各类农村经纪人在经纪规模、经营范围和经纪成交量上寻求新突破。
四、大力开展“服务扶农、合同助农、品牌强农”活动,全力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十)进一步深化“红盾解忧”,充分发挥合同助农作用。积极开展对农民和涉农企业的合同法规宣传与培训,增强依法签约、诚信履约的自觉性。通过提供合同资信服务,防止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合同对农民和涉农企业进行诈骗,或无履约能力而造成农民和涉农企业经济损失。
(十一)指导农民和涉农企业实行产销对接,及时制定经纪合同、各类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并加强推广、指导、管理,方便和指导农民依据合同文本条款订立合同。指导涉农企业以动产抵押物对贷款合同担保,并及时进行抵押物登记,为涉农企业引进资金,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
(十二)规范农村经营主体合同行为,严厉查处涉农合同诈骗违法行为。依法检查涉农格式合同条款,下力气纠正并查处涉农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坚决查处利用农业合同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合同诈骗违法行为,有效净化农村经济发展环境。依法帮助农民和涉农企业调解合同纠纷,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在农村经营主体中倡导诚实守信,积极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