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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工商[2006]13号 2006年4月18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工商局出台了《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总局通知),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总局通知,充分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尽快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找准工商部门在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中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保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为积极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直属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注意整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的职能作用,并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不断拓宽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统筹兼顾、扎实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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