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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按照调换房屋的购买价格或协商议定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按照调换房屋的购买价格或协商议定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应当由拆迁人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评估单价所确定的补偿金额的20%补偿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评估单价所确定的补偿金额的80%与价格补贴和面积补贴确定的补偿金额补偿房屋承租人;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的补偿金额的40%补偿被拆迁人,60%补偿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少于两处的产权调换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十四条 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可凭拆迁证明准假。
  第三十五条 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过渡用房以自行安排为主,无法自行安排的,由拆迁人负责提供过渡用房。
  第三十六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办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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