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4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6日)废止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业经2002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双阳区除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审查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颁发《拆迁岗位证书》;
(三)确定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
(四)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
(五)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六)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