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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日)废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2004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
2004年11月6日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当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的基本状况(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步骤、拆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和拆迁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事项。

  拆迁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金额、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地点、面积、数量以及对特殊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措施。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或者拆迁方案,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审查合格前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条 在拆迁项目批准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足额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测算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对资金不足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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