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各行政许可承办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主动检查本部门行政许可行为,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
四、强化责任追究,及时纠正不当许可行为
17.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驻厅监察室应当提请省厅督促改正: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不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不依法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8.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驻厅监察室建议省厅责成其在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定职责或予以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省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9.承办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驻厅监察室提请省厅责令退还,并建议省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厅政策法规处应当提请省厅责成其限期改正:
(1)擅自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经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
(2)无行政许可实施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
(3)在依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影响申请人行使权利的其他条件;
(4)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5)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6)无法定依据委托其他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违反《
行政许可法》第
十七条规定,以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除提请省厅责成其限期改正外,还应当要求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限期届满前将改正情况报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