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职能责任,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6.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合法性、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合法性、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行政许可收费的合法性、对被许可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以及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行政许可规则的检查情况。
7.省厅对所属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督促、评议、检查和纠正。承办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8.驻厅监察室依照法律、法规,对承办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对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和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9.厅政策法规处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并负责向司法部、省政府法制机构呈送备案;负责行政许可的听证,对承办部门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和办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复议应诉案件,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管理,违规违法的,建议吊扣或收缴证件。
10.厅审计处负责对行政许可收费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各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部门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
三、严格程序制度,保障监督工作有序进行
12.省厅实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结果统一公示制度,并建立完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归档供公众查阅制度,以接受社会监督。
13.省厅在适当场所设立受理行政许可举报、投诉的投诉箱、投诉电话及网上受理投诉的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布,以方便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投诉。
14.驻厅监察室、厅信访等部门对有关违反行政许可的控告、检举投诉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投诉内容,在3日内确定自行调查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调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协助调查,不得干扰、拒绝监督检查。针对调查结果,由调查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受理登记的驻厅监察室、厅信访等部门书面答复举报人、投诉人。对于举报人、投诉人的情况,应当保密。
15.厅政策法规处应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许可的问题,属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依法处理,不属职权范围的也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