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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对行政许可监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对行政许可监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司通[2006]55号 2006年4月25日)


各市司法局:
  现将《关于对行政许可监督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对行政许可监督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规则》和《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督的宗旨和原则
  1.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行政许可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职能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协调,健全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责任,不断提高监督水平,保障和促进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与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对行政许可开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3.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要注重惩防结合。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坚决查处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不作为与乱作为,以及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案件。要通过监督查找体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加强制度建设和后续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权力监控机制。要加强队伍建设,重视对许可事项承办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许可工作的质量与水平。
  4.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合理确定监督的范围和程序,通过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管理相对人,防范和及时解决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
  5.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部门与人员,应当遵守执法监督检查的规则和纪律,不得妨碍正常的许可实施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利益,不得与承办部门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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