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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监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江苏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江苏保监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江苏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苏保监发[2006]106号 2006年6月6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友邦保险苏州分公司,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使新农合在我省得到全面实施,取得明显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目前我省保险业积极参与部分地区新农合业务经办工作,在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经办能力、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工作,促进新农合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6]10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工作的积极意义
  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重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列入我省为农民兴办的农村五件实事之一,明确要求用3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和实施,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保险公司参与我省新农合业务经办工作,是保险业服务江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和具体实践。保险业参与新农合有利于形成管办分离、相互制约、运作规范的新机制;有利于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提高新农合管理能力,让政府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把重点放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上,更好地维护参合农民的利益;有利于直接利用保险公司现有的人才队伍和服务平台,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借鉴江阴等地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工作。
  二、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自愿参与。政府是实施新农合制度的组织者和引导者。新农合的实施方案由当地政府制定,并由政府委托保险公司承担具体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业务,不采取商业保险运作机制。保险公司根据公司人力资源、机构网络等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新农合业务经办工作,要审慎经办,严格管理。参与各方应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确保新农合工作运转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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